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万群、王旭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群,王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马万群,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旭龙,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万群与被执行人王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旭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