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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别桂华与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桂华,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别桂华,男。被执行人: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别桂华与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别桂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别桂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别桂华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华康温泉有限公司、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别桂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