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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彭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43号周某某、彭伟: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彭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刑初13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1日结案。执行员  周高新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