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91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聚兵、王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聚兵,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聚兵,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明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明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恒峰热力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建明在恒峰热力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8020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国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