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廖东扬、许昌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扬,许昌信,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廖东扬,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昌信,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富阳镇凤凰东路。法定代表人:许昌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钢与被执行人许昌信、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2016)桂1123民初817号判决书判决:许昌信、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廖东扬支付合同款3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423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昌信、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在本案之前已存在抵押权人及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在抵押权人、其他查封法院暂未处理的情况下不宜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而且,涉及上述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众多、数额巨大、情况复杂,单纯就个案无法对上述财产处置,须综合案件数量、情况再行处置。在现有情况下,只能先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黄忠友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真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