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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发荣与苏有廷、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廷,苏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17号之一谢发荣,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苏有廷,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塑料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苏小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荣诉被告苏有廷、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发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小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荣撤回对苏小军的告诉。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