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发荣与苏有廷、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廷,苏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17号之一谢发荣,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苏有廷,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塑料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苏小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荣诉被告苏有廷、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发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小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荣撤回对苏小军的告诉。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