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吴木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吴木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204号申请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B,组织机构代码72473490-7。法定代表人:袁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民,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大厦首层01#,组织机构代码70856170-0。负责人:张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纪才,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木财,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申请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953号仲裁裁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