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姣娥、秦春梅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姣娥,秦春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姣娥,女,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春梅,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再审申请人万姣娥因与被申请人秦春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民终288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姣娥申请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只是片面认为租金有无迟延交付,而没有审查秦春梅采用欺骗、诱导等手段使万姣娥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才签订租赁合同,二审法院没有对秦春梅的过错以及引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起源问题做全面考虑。二、秦春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除了有上述过错外,还有拉电闸等干扰万姣娥等违约行为,二审法院遗漏认定秦春梅的过错问题,甚至在秦春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万姣娥已经搬离商铺的情况下,不但不调整租金标准,甚至将占用费延长至2016年7月。而且钥匙不是控制商铺的唯一因素,不能仅凭秦春梅没收到钥匙就认定为没有接收商铺。秦春梅转租给万姣娥的租金价格明显高于其承租租金价格,获取差额利益。因此,二审法院计算商铺占用费是错误的,不公平、不合理。三、二审法院罔顾秦春梅的过错问题,单纯以未交租金为由没收定金处理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撤销本院(2016)粤06民终2886民事判决,维持原(2015)佛三法坭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万姣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 进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