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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彭弘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彭弘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志琴,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彭弘平,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彭弘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弘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