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与邹礼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邹礼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034号原告: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号中航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姜崇洲,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瑞仓,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礼红,女,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号。负责人:邓云平,系该分行行长。原告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礼红、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