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玉文与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文,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88号原告:高玉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被告:韩东,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高玉文与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高玉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玉文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