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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步银与谢双红、张存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步银,谢双红,张存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079号原告李步银,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被告谢双红,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技术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存发,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步银诉被告谢双红、张存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步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02元,减半收取149.04元,由原告李步银负担。审判员  水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