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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振卯与蔡秀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卯,蔡秀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5598号原告:陈振卯,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蔡秀宣,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陈振卯与被告蔡秀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振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蔡秀宣、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2%自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的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振卯、被告蔡秀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8日,被告蔡秀宣因还款需要向原告陈振卯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2%。借款后,被告蔡秀宣仅支付利息10000元,此后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秀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振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的1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蔡秀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