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宋成与内蒙古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宋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宋成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