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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催32号申请人: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东张庄村。投资人:乔文泽。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9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持有的号码26465790、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干将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巨鹿县玉佳橡胶制品厂负担。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张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