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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邱广飞与王三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广飞,王三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5455号原告:邱广飞,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王三义,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邱广飞与被告王三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广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三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广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原告邱广飞向袁四化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原告邱广飞系该款担保人。后袁四化多次催要,被告王三义尚欠18400元一直推诿不还。袁四化遂提起诉讼,作为担保人的原告邱广飞替被告王三义支付了该笔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原告邱广飞向袁四化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原告邱广飞系该款担保人。后袁四化多次催要,被告王三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利息18400元一直未还。袁四化遂提起诉讼,作为担保人的原告邱广飞替被告王三义支付了该笔借款184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三义对原告邱广飞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袁四化借款184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三义偿还借款18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三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广飞借款18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王三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