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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8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泽辉与谭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辉,谭显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858号之二(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泽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显容,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泽辉与被告谭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泽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本院减半收取242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乾坤人民陪审员  杨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沙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