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8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泽辉与谭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辉,谭显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858号之二(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泽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显容,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泽辉与被告谭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泽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本院减半收取242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乾坤人民陪审员 杨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沙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