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小君与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谢圣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小君,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谢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小君,女,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陈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会,重庆蕙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颖,男,生于1987年3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谢胜奎,男,生于1964年5月24日,汉族,住址同崔小君。委托诉��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小君因与被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原审被告谢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小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小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小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52元,减半收取1815.26元由崔小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江 莉审判员 ��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