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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俊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张敏,韩晓春,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846号原告:王俊,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韩晓春,女,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何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女。原告王俊与被告张敏、韩晓春、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俊因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