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任国安与李国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安,李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1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国安,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国凤,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任国安诉李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国凤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国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已立受理。但被执行人李国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周长友审判员吕勇审判员何彦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