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恢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尹正平、杨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尹正平,杨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恢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路143号。被执行人尹正平,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杨华清,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尹正平、杨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商初字第0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尹正平、杨华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可拍卖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尹正平名下扬州市秋雨东路8号1幢506室(及附属建筑)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