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刘荣坤,张凤云,苏明宝,彭丽花,游宗粦,许龙珠,陈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负责人:陈利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01室。法定代表人:刘荣坤。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1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苏明宝。被执行人: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彭丽花。被执行人: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三村16幢208室。法定代表人:侯金喜。被执行人:刘荣坤,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凤云,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苏明宝,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彭丽花,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游宗粦,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许龙珠,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福金,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刘荣坤、张凤云、苏明宝、彭丽花、游宗粦、许龙珠、陈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4月6日的利息、复利397967.5元,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上述期间内的复利,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二、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187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刘荣坤、张凤云、苏明宝、彭丽花、游宗粦、许龙珠、陈福金对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588元,由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刘荣坤、张凤云、苏明宝、彭丽花、游宗粦、许龙珠、陈福金负担。根据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许龙珠银行存款637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家港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名下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并由多案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张凤云、许龙珠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地产已另行设定抵押,本院已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查封张凤云、陈福金、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未能查控到,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向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张家港富星鞋业有限公司、刘荣坤、张凤云、苏明宝、彭丽花、游宗粦、许龙珠、陈福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637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505555.5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查封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执行到位63700元。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