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77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负担。审 判 员 段连生人民陪审员 朱 涛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