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77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负担。审 判 员  段连生人民陪审员  朱 涛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