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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李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42号移送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勇,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勇主动缴纳了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峨边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