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健桃因与被申请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健桃,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62号申请人彭健桃,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周锦云,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周锦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彭健桃因与被申请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彭健桃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健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彭健桃名下位于郴州107国道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其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