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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民初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王琼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王琼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6民初191号之一原告:李春梅,女,1972年3月11日生,彝族,农民,住峨山县。被告:王琼芬,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峨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与被告王琼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以其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财产保全费134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审判员  秦志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