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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瓦朋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21号被执行人何瓦朋,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德昌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何瓦朋罚金刑一案。何瓦朋自愿缴纳罚金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有关何瓦朋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秋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