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瓦朋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21号被执行人何瓦朋,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德昌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何瓦朋罚金刑一案。何瓦朋自愿缴纳罚金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有关何瓦朋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秋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