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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恢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卢南法、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卢南法,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田庆亮,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恢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5585.被执行人卢南法,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594-1。被执行人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6061-1。法定代表人田庆亮,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田庆亮,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缙云县,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组织机构代码:76590902-1。法定代表人卢南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1106-9。2016年10月17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同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庆亮、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卢南法借款合同纠纷案共四案,执行依据和执行案号分别为: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出口押汇融资借款本金924043.85美元、33000欧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钢锭、钢板300吨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33120120018)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号(2016)渝01执恢108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应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钢锭、钢板300吨抵押物(《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编号CQ18(高质)20120003)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渝01执恢107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应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的特殊钢板共500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233120120019项下)和390.572吨(《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CQ18(高质)20120004项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号(2016)渝01执恢105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9991147.22万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对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四种规格的特殊钢锭310.41吨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号(2016)渝01执恢106号】,前述各被执行人对相应案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前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同一动产抵押物增设最高额货物质押,本院予以并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前述四案件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首次执行前,已经歇业,且负债众多;前述四案均对抵押、质押物诉讼保全,保全查封后,被执行人强行处置存放忠县的查封物36吨(三人被判处刑罚)。执行时还查明,涉及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特殊钢板、高速工具钢等抵押、质押物总共仅存600吨,未发现钢锭;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四种规格的特殊钢锭尚有310.41吨。本院依法对现存的共计900余吨抵押、质押物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忠县的特殊钢板、高速工具钢600吨,拍卖成交总额1200000元(2000元/吨);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四种规格的特殊钢锭拍卖成交300吨(940元/吨)、现场交易50吨(2000元/吨),共计变价382000元。前述四案抵押、质押物合计变价158.2万元。执行还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分别在重庆市××、××区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以及机器设备,但均设定了其他债权的抵押。前述四案轮候查封。但现被执行人位于忠县的土地、厂房已经本院另案司法处置,无剩余款项。执行中,本院还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涉及的企业、个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多次查询,未发现有车辆,股权无处置价值,仅查询并扣划卢南法银行存款636元、丁永长银行存款113327.68元。至此,前述四案共计执行被执行人财产1695963.68元。鉴于前述四案均系同一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公司、个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按照执行到位金额支付执行费后,对各案作了如下支付清偿:(2016)渝01执恢10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未能受偿,(2016)渝01执恢10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受偿554869.31元,(2016)渝01执恢10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受偿743707.58元、(2016)渝01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受偿380754元。除前述财产,经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偿还债务,且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过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实现,受偿380754元,收取执行费1246元。剩余债权未能受偿,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现因通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渝01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渝01执恢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5585.被执行人卢南法,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白竹乡东岸村66号,身份证号码:332526196504284913。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594-1。被执行人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6061-1。法定代表人田庆亮,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田庆亮,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缙云县东方镇皋头村60号,身份证号码:332526196609084133。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组织机构代码:76590902-1。法定代表人卢南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1106-9。2016年10月17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同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庆亮、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卢南法借款合同纠纷案共四案,执行依据和执行案号分别为: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出口押汇融资借款本金924043.85美元、33000欧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钢锭、钢板300吨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33120120018)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号(2016)渝01执恢108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应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钢锭、钢板300吨抵押物(《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编号CQ18(高质)20120003)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渝01执恢107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应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的特殊钢板共500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233120120019项下)和390.572吨(《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CQ18(高质)20120004项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号(2016)渝01执恢105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9991147.22万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对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四种规格的特殊钢锭310.41吨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号(2016)渝01执恢106号】,前述各被执行人对相应案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前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同一动产抵押物增设最高额货物质押,本院予以并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前述四案件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首次执行前,已经歇业,且负债众多;前述四案均对抵押、质押物诉讼保全,保全查封后,被执行人强行处置存放忠县的查封物36吨(三人被判处刑罚)。执行时还查明,涉及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特殊钢板、高速工具钢等抵押、质押物总共仅存600吨,未发现钢锭;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四种规格的特殊钢锭尚有310.41吨。本院依法对现存的共计900余吨抵押、质押物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忠县的特殊钢板、高速工具钢600吨,拍卖成交总额1200000元(2000元/吨);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石巷村四洞桥四种规格的特殊钢锭拍卖成交300吨(940元/吨)、现场交易50吨(2000元/吨),共计变价382000元。前述四案抵押、质押物合计变价158.2万元。执行还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一胜特工模材料有限公司、忠县佳德刃具有限公司、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分别在重庆市忠县、长寿区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以及机器设备,但均设定了其他债权的抵押。前述四案轮候查封。但现被执行人位于忠县的土地、厂房已经本院另案司法处置,无剩余款项。执行中,本院还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涉及的企业、个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多次查询,未发现有车辆,股权无处置价值,仅查询并扣划卢南法银行存款636元、丁永长银行存款113327.68元。至此,前述四案共计执行被执行人财产1695963.68元。鉴于前述四案均系同一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公司、个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按照执行到位金额支付执行费后,对各案作了如下支付清偿:(2016)渝01执恢10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未能受偿,(2016)渝01执恢10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受偿554869.31元,(2016)渝01执恢10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受偿743707.58元、(2016)渝01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受偿380754元。除前述财产,经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偿还债务,且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过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实现,受偿380754元,收取执行费1246元。剩余债权未能受偿,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现因通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渝01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士文审判员段宇代理审判员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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