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第友、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第友,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第友,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潘少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第友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81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第友,并负担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144000元。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