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照远、闫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照远,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安照远,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闫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照远与被执行人闫磊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