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巨涛与李振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涛,李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巨涛,男,汉族,住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李振宝,男,汉族,住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巨涛与被执行人李振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9月2日做出的2016黑81**民初13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