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57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清旺,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清旺、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3600元;(起诉书要求归还欠款1360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只要求归还欠款13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拖欠至2013年4月25日结算,被告欠原告本金1万元,欠利息13000元,共23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后被告归还原告9400元,尾欠136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提出起诉,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辨称:被告认可欠原告13600元。但因原告的婆婆是被告的岳母,原告丈夫闫润平去世后,原告一直不承担赡养闫润平母亲的责任,按约定原告应每月给老人200元生活费,原告却21年没有给一分钱,还分了老人的窑、地。老人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作为女婿与妻子(闫润连)照顾老人21年,2014年被告岳母病故。因原告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故不同意归还原告欠款13600元。审理查明,经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2013年4月2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刘某给原告郭某打一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郭某现金、本金壹万元,利息壹万叁千元整,共貮万叁千元整,刘某,2013年4月25日”。审理中,被告称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原告只给被告借款8000元。原告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原告只给被告8000元,是因被告归还原告原来的借款2000元。综上所述,有庭审笔录和欠条为证,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郭某借款,后被告书写欠据,现原告以欠据为证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13600元,被告对欠款数额也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3600元,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被告以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予归还借款,因赡养纠纷与借款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另案起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欠款13600元。如被告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日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育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