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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白超诉被告金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45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白超诉被告金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7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补正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