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白超诉被告金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45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白超诉被告金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7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补正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