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186号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调兵山市。负责人:阚某。被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调兵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