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祥云与陈金杯、厉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云,陈金杯,厉冬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916号原告:徐祥云,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陈金杯,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被告:厉冬香,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徐祥云诉被告陈金杯、厉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所欠现金,第一次2014年1月9日1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8日),第二次2015年11月25日2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总共300000元。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雪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祥云、被告陈金杯、厉冬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金杯、厉冬香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1月9日、2015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200000元,合计300000元,以上借款均约定月息二分,借期半年。借款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对本金未予以归还。其中对100000元的借款中2017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对200000元的借款中2017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遂成讼。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杯、厉冬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祥云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为6476.67元,200000元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为3963.33元,以上合计为10440元。之后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祥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陈金杯、厉冬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申请执行时效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