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中凯、天津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中凯,天津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067号申请执行人肖中凯,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天津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2—125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本院在执行肖中凯与天津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