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林普与叶光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林普,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于林普,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林普与叶光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