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林、姜永彬、梁守付、齐特力与王世平、姚佰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姜永彬,梁守付,齐特力,王世平,姚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袁林,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姜永彬,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梁守付,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齐特力,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王世平,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姚佰松,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袁林、姜永彬、梁守付、齐特力与王世平、姚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