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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林、姜永彬、梁守付、齐特力与王世平、姚佰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姜永彬,梁守付,齐特力,王世平,姚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袁林,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姜永彬,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梁守付,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齐特力,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王世平,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姚佰松,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袁林、姜永彬、梁守付、齐特力与王世平、姚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