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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明芸、张景奎与王喜福、任淑萍、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查民事裁定���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明芸,张景奎,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喜福,任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明芸,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景奎,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喜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淑萍,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原审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管��会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该行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姜明芸、张景奎因与被申请人王喜福、任淑萍及原审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明芸、张景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开庭时,姜明芸和张景奎没有参加,原审法院也没有通知到二人。本案借款400万元实际是姜明芸、张景奎、王喜福及任淑萍四人共同向长白山农商行贷款的,所以姜明芸、张景奎对原审判决的第一、第二项表示认可,没有异议。但是长白山农商行放款之后,王喜福和任淑萍在5月23日将所有款项划到自己的账户上,再向姜明芸和张���奎汇款200万元,也就是双方各使用了200万元。所以原审法院依职权确定了追偿权法律关系及权利与立法程序不符,原审判决第三项涉及程序错误问题。再审审查期间,姜明芸、张景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银行存款明细账,证明借款400万元当中的200万元由王喜福、任淑萍所使用。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5月23日,长白山农商行向姜明芸放款400万元后,当天该400万元全部转入王喜庆的账户,之后再有一笔200万元转入姜明芸的账户。现抵押担保人王喜福、任淑萍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姜明芸、张景奎追偿。另查明,原审判决已于2015年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姜明芸、张景奎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判决,其请求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姜明芸、张景奎对王喜福、任淑萍的追偿数额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另案处理。综上,姜明芸、张景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明芸、张景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