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晏明文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民初925号原告:晏明文,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文涛,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晏明文与被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壹十万元及所欠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9日,被告文涛以资金欠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伍万元,签订了借款协议,每月按月结息(月利4%)。事后被告又要求原告再借伍万元,利息要求按3.5%,同样按每月结息的方式进行还息,双方同意后,并于同年11月又借伍万元给被告,即共计借款壹拾万元。被告借款后,每月还是按时按借款协议还息,一直还息至2015年4月26日。2015年4月27日,被告要求原告在利息上作考虑,要求每月让他伍佰元,每月只还原告叁仟元利息。经双方同意,于2015年4月27日重新按3%立下了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的借据。从此,四个月未还利息。经原告开始上门追问,至今先后给了原告四个月的利息。直到现在,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文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涛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晏明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原告晏明文分期足额向被告文涛提供该笔借款。2015年4月27日,被告文涛向原告晏明文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月息3%,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一年。之后,被告文涛分别于2015年9月27日、10月28日、2016年5月18日和6月29日各付息人民币3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文涛尚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2017年5月9日,原告晏明文向本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和土地坳信用社流水清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晏明文依照约定向被告文涛提供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的借款合同即生效。被告文涛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晏明文足额还本付息。故对于原告晏明文主张被告文涛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利息部分双方的约定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即被告文涛每月应当支付原告晏明文利息人民币2000元。自双方约定利息之日起至目前止,应为26个月。扣除被告已支付4个月的利息,其还应支付原告晏明文22个月的利息,即人民币44000元(2000元/月×22个月=44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晏明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前述期限内支付原告晏明文利息人民币44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高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