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季晓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晓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晓纬,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2011年1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晓纬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晓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0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XX门前,被告人季晓纬贩卖给高某某冰毒1.616克。后公安机关在季晓纬租住处搜查出冰毒12.805克及称重器两个、冰壶一个。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季晓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提出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季晓纬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季晓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0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XX门前,被告人季晓纬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白色晶体1包(经称重1.616克),后季晓纬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季晓纬租住处天津市西青区XX路XX号搜查出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及白色粉末共计7包(经称重12.805克)及称重器两个、冰壶一个。经检验,白色晶体及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晓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晓纬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晓纬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晓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季晓纬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晓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松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