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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陈润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陈润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负责人王东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明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润马,男,1963年7月6日出生,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该决定已申请行政复议,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苗夺刚审判员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梦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