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廖青华与陈新中、温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青华,陈新中,温美华,广州市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青华,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陈新中,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温美华,女,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岗前西路26号首层01-09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370428-0。法定代表人温美华。被执行人何运新,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住址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廖青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新中、温美华、广州市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公司)、何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67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新中、温美华、佳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廖青华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应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廖青华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新中、温美华、佳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廖青华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10900元;被执行人何运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廖青华有权就涉案债务对被执行人温美华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锦绣御景国际花园锦绣十九街3号1802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青华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内容)执行长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倩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