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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余小宴与余小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宴,余小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194号原告:余小宴,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余小波,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权,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宴与被告余小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小宴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