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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路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4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相海琪、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路某明知自己的房屋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却找到××旗国兴,利用路国兴的职务之便,将当时已经竣工的房屋,通过伪造危房改造档案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农村危房改造属于扶贫开发领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勾结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伪造危房改造档案、欺骗政府项目专管员的手段,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路某明知自己的房屋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却找到××旗国兴,利用路国兴的职务之便,将当时已经竣工的房屋,通过伪造危房改造档案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农村危房改造属于扶贫开发领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同案犯路国兴的供述证实,他是1997年至2003年任杨营子村副主任,2003年至2006年任烧锅村委会副主任,2006年至2014年任烧锅村主任。当时乡政府下来危房改造指标,村上通知各组组长,按各组够条件的上报,当时没有人申请上报。后来个别人就说报危房改造项目,路某、路云国、吴宗信、吴宗国、杨久才找他上报危房改造项目,他就把他和他父亲路云起的和这几户的一起上报了,村里也没有开会研究。2012年上报的这些危房改造户都没有按照程序做的,档案中的手续是他后编的,包括个人申请、村委会困难证明、会议记录及协议书都是自己编的,是他和孙君自定的。其中路云起是他父亲,路云国是他的四大爷、路某是路云国的儿子。路某的房子是2011年改的,2012年装修,按规定不符合条件,有亲属关系,也存在侥幸心理,就给路某报了。路云国的房子和路云起的房子都是报的翻建,因为翻建的补贴比维修的补贴要高得多,最后得的也是翻建的补贴款,每户16000元,他上报的四户人家都没有翻建,就是简单装修而已。2012年下大雪,乡政府没有实施验收,委托村里进行验收,虽然当时都没有翻建房子,但是他往乡政府上报时都说按标准改造完成报的。2013年补贴下来以后,为了应付政府检查,2013年夏天开始他的和他父亲、路某的房子装修了,路云国在2016年才简单装修。2013年把钱支回来以后他给了她母亲王桂英16000元,路云国16000元,路某的给了他10000元,其中6000元他借用,到现在还未偿还。2014年给老百姓退款时不包括2012年危房改造补贴款。他认为2012年的危房改造补贴款,他和路云国、路云起、路某四户不应当享受,因为没有按照要求翻建。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7月起至今在毛山东乡政府工作,担任信访办主任,城建助理。他是2012年接收危房改造项目工作,按文件要求救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程序是由个人申请、两委班子、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后上报政府的房改办进行审核,对够条件的向旗危改办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2012年7月份乡政府给烧锅村10个危房改造项目指标。开完会不久烧锅村就上报了名单,经乡危改办审核,旗危改办审批后,申请人根据要求进行改造。路国兴和孙君在2012年验收之前就把档案报上来了。2012年由于下了大雪,当年无法对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他同政府主要领导打招呼,让各村代为验收。当时烧锅村电话上报都合格,所以他当时不知道路国兴上报的路某、路国兴、路云国、路云起四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翻建。到2015年旗纪委到乡里调查路国兴、孙君等人问题时,他才知道这四户在2012年根本没有按照要求翻建。2015年下半年他亲自又到了烧锅村黄土梁子组实地查看,这四户确实没有按要求对房屋进行翻建。2013年催促他们翻建,到现在也没有翻建,他们四户不应该得到危房改造款。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毛山东××乡的村民。2012年7月15日烧锅村没有召开过危房改造民主评议会议。会议记录上的”王某”字样不是他写的。7月1日也没有开过危房改造会议,会议记录上的名字也不是他签的。危房改造名单也没有公示过。2012年路国兴、路某、路云起、路云国这几户都没有翻建过,也没有维修过住房。5、证人杜某证言证实,他是烧锅村监委会主任,2012年7月15日村里没有召开过危房改造民主评议会议,会议记录上也没有签字过。2013年7月1日村里没有召开过民主评议会议,也没有签字过。危房改造名单也没有公示过,2012年路国兴、路某、路云起、路云国确实没有翻建过房屋,也没有维修过房屋。6、办案说明、路某信用社账号明细证实,路某于2013年2月8日得到了1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7、路某危房改造档案证实,毛山东乡烧锅村路某与毛山东乡政府签订了虚假的危房改造协议书及档案。8、《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证实,农村危房改造属于扶贫开发领域。9、户籍资料证实,路某,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旗。10、被告人路某的供述证实,他是毛山东××乡民,路国兴是他的叔伯弟弟。他知道有危房改造项目后,给路国兴说了,路国兴说给办。2012年他享受过危房改造补贴,一切事宜由路国兴一手办的,怎么办的就不清楚了。他的加工厂的房子是2012年之前前几年盖的。2013年2月份项目款16000元就下来了,由路国兴支回来给的他10000元,其余6000元说用几天,到现在还没还。他当时确实是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因为房子是2012年之前就盖完了。2014年村里告状,路国兴把那10000元收回去了。他父亲路云国也办理了危房改造项目。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勾结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伪造危房改造档案、欺骗政府项目专管员的手段,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路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路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审判员赵宁宁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齐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