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维尔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维尔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陈振兴,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2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105210003006。法定代表人:闵强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维尔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100210170154。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振兴,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规划纵二路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557873259Q。法定代表人:高建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建鹿,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维尔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陈振兴、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追偿权纠纷一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了上述四名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并于2017年6月21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江西维尔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证号为洪土国用(登湾字第2011)第113号的土地一块、还轮候查封了登记在高建鹿名下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66号保利半山国际花园S1#楼222、223、224、225、226、227、228、229室,85#楼104室房产各一处及登记在高建鹿名下位于南昌市××区××路××竹林商住楼店面××、××、××、××、××、××、××、××、××室房产各一处,其它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登记有房产、土地。此外,本院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可实际扣押的车辆。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维尔斯特电梯有限公司、陈振兴、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轮候查封的土地、房产有待于首封法院处置后参与分配,但需较长时间,加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吁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