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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桂芹与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芹,许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323号原告:高桂芹,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许晨,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高桂芹与被告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桂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高桂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被告许晨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5年5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同样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许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许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高桂芹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日,原告通过其苏州银行账户向被告许晨账户转账5万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许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高桂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2015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向被告许晨账户转账10万元。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苏州银行业务回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转付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桂芹与被告许晨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桂芹借款15万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高桂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许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刘 玮审 判 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易小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