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伟胜与赵中生、于晓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胜,赵中生,于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胜,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富裕县。被执行人:赵中生,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于晓兰,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伟胜与赵中生、于晓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中生、于晓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伟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赵中生、于晓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