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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伟胜与赵中生、于晓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胜,赵中生,于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胜,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富裕县。被执行人:赵中生,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于晓兰,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伟胜与赵中生、于晓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中生、于晓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伟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赵中生、于晓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