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定金与被告孙瑞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金,孙瑞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700号原告:周定金,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两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皓天,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凯洋,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成,男,汉族,1948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周定金与被告孙瑞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定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