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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自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自强,男,生于1984年6月7日,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身份证号码6205251984********,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梁山镇阳屲村*组*号。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自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先后多次虚构自己装修房屋、承包工程、工地工人受伤、孩子生病等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得孔红利、撒晓东、马俊、刘国平、马丹丹、惠志军、田来信现金615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为名共骗得他人现金6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自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自强以给被害人孔红利装修房屋为由,骗得其现金20000元,所获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孔红利在长期联系不到李自强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日向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此案的过程中,李自强父亲李栓生给孔红利还款20000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李自强虚构自己要请工程项目部人员吃饭的事实,以自己缺钱为由,向同学惠志军“借款”3000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李自强虚构自己给工程项目老板送礼的事实,以自己缺钱为由,向同学马丹丹“借款”2000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同年11月15日、16日,被告人李自强虚构自己请项目老板吃饭的事实,以缺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同学刘国平“借款”2500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同年11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李自强虚构自己承包工程的事实,以资金周转困难、工地工人受伤为由,先后四次向同学撒晓东“借款”30000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自强虚构老板欠自己的工程款未结,以给老板送人情为由,向同学马俊“借款”3000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同年12月5日,被告人李自强虚构孩子住院的事实,以无钱给孩子看病为由,先后两次向田来信“借款”1000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报案材料、银行存款回执单、银行交易回执、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李小刚、李俊峰、李志刚、王逸、李骞、巩军民、田喜平、李安平、李栓生、文国怀、杨海燕的证言,被害人孔红利、撒晓东、马俊、刘国平、马丹丹、惠志军、田来信的陈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他人的信任后,以借为名骗得现金6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李自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发前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李自强多次实施诈骗,且将部分赃款用于赌博,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自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银行卡五张发还被告人李自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武向明审 判 员  马应录人民陪审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妥瑜东 来源: